作為對企業會計系統進行外部監督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反經濟舞弊中所起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本文擬對在現實的社會條件下注冊會計師承擔舞弊審計責任的必要性及其在社會反經濟舞弊中所起作用的有限性,對于明確注冊會計師承擔舞弊審計責任的利弊,以及注冊會計師舞弊審計責任的定位方面談幾點意見。
一、注冊會計師舞弊審計責任的利弊分析
會計環境中的舞弊問題有其深刻的社會和歷史根源,查處舞弊決非注冊會計師所能單獨為之而善之。對社會來講,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舞弊審計責任,一則能夠盡可能地揭示被審計單位所存在的問題,提高被審計單位所披露會計信息的可信性,二則可以對相關方面舞弊的發生起到抑制和威懾作用,有利于社會經濟活動的有效進行。但是,聘請注冊會計師所支付的費用與注冊會計師審查舞弊所取得的成效相比是否劃算,注冊會計師審查舞弊現實能力的有限性與社會期望的差距如何處理等,對此審計相關方都必須加以考慮。對注冊會計師來講,承擔查找會計環境中舞弊的責任,既可以為社會提供有效的服務,為社會反經濟舞弊提供一道有效的防線,又可以取得社會公眾的信任,提高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社會聲譽和地位。但不利之處在于,這樣會使注冊會計師面臨更大的審計風險。經濟領域中的舞弊五花八門,且都很隱蔽,而注冊會計師承擔舞弊審計責任之后,如果由于各種原因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的某些舞弊,或者未能滿足有關方面對舞弊審計的期望,就可能會面臨被起訴的風險,從而有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注冊會計師若不承擔舞弊審計責任,同樣是有利有弊。有利之處就在于可以減少審計風險。但是不利之處也顯而易見,作為公共職業,注冊會計師所承擔的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的責任,面對社會公眾的要求,如果逃避責任,也就很難取得社會的信任,甚至有損于職業聲譽和職業地位。
注冊會計師不承擔舞弊審計責任對社會不利的影響是社會失去或減弱了在查處和防范經濟舞弊方面的一道防線,不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會計環境中的舞弊無論手段怎樣,形式如何,最終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對會計信息的質量產生影響。在舞弊審計方面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必然會導致會計信息質量下降。
二、注冊會計師舞弊審計責任的兩難選擇
公司舞弊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欺詐性財務報告。欺詐性財務報告的發生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影響是直接且重大的。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又會影響到公司舞弊的發生及其影響層面。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有效性直接決定著對有關經濟舞弊行為的制約程度,對社會反經濟舞弊的有效性會產生重要影響。注冊會計師審計把關不嚴,甚至與被審計單位串通作弊,就為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欺詐打開了方便之門。
公眾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舞弊審計責任的擴大是與注冊會計師從各方面承擔更大的審計責任這一趨勢相一致的。一種觀點認為,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那些不適當的營業活動承擔責任。這種不限定責任的觀點把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擴大到了任何投資人和貸款人,只要他們事后能夠使有關方面相信審計人員本應該通過披露而避免營業失敗或舞弊。另外一種新的觀點就是市場舞弊理論(fraud on the market theory)。該理論認為,只要原告依靠了誤報的財務報表,而這些財務報表又影響了原告所購買或銷售的證券的價格,在投資人完全不知道信息誤報的情況下,就應允許作為原告的投資人從指控誤報信息的被告那里獲得賠償。毫無疑問,按照上述觀點注冊會計師不僅要在常規審計中承擔更多的責任,而且還要更多地涉及舞弊審計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些要求與目前注冊會計師職業的情況相比顯然是脫離實際的,只能是產生更大的期望差距。
在會計報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會涉及到被審計單位的一些舞弊問題,但是會計報表審計并非專門為審計舞弊而進行,會計報表審計不可能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舞弊。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更多舞弊審計責任的要求,以及因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某些舞弊而導致訴訟發生的情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有關方面對注冊會計師職業及其工作結果的誤解所造成的。這種誤解至少包括五個方面:第一,在范圍方面,審計人員對公司的記錄進行了100%的檢查,因此他們應發現所有的錯誤(errors)和不端行為(misconduct);第二,在評價方面,審計人員認可了公司決策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第三,在精確性方面,公司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中所給出的數字是絕對不可改變的;第四,在可簡化性方面,公司年度經營情況的結果可以綜合成一個數字;第五,在核準方面,通過對公司財務報表發表意見,審計人員就“證明”(certify)了它的健康性和對投資人的吸引力。
從舞弊審計責任的利弊分析和整個審計責任漸趨擴大兩方面考慮,注冊會計師面臨兩難選擇。這種兩難選擇的局面集中體現在下列幾方面::一是整個職業界的責任在不斷擴大,更多地承擔舞弊審計責任意味著審計責任的進一步擴大,在承擔審計責任方面職業界是否已做好充分的準備?二是從舞弊審計責任的難度和職業界現有的能力來看,要完全滿足舞弊審計的需要,職業界在審計技術和審計人員素質等方面顯然還需要有極大的改進。承擔舞弊審計責任的擴大和舞弊審計能力的不足這一矛盾是處理舞弊審計問題的又一難點。二是在舞弊審計的成本效益方面必須作出估價。這種估價既包括社會有關方面的估價,也包括注冊會計師職業方面的估價。注冊會計師職業既受制于審計技術能力,又受制于審計費用和審計時間,更受制于審計環境等相關因素。因此,社會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的舞弊審計責任與社會愿意為此而花費的代價二者之間是否一致,社會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舞弊審計責任的程度與相關方面做出的努力是否一致。擴大審計責任應當意味著審計費用相應的增加,而社會所要求的是不增加或少增加審計費用而擴大或進一步擴大審計責任。審計的成本效益問題是注冊會計師職業和社會有關方面自始至終都必須考慮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
面對兩難選擇的問題,筆者認為,注冊會計師職業應當作出以下決斷:積極地去承擔舞弊審計責任,在舞弊審計中更好地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提高審計質量,防止審計失誤;力求在承擔舞弊審計責任的范圍和程度上與政府和社會達成一致,滿足社會需要,維護職業聲譽和地位;加強審計理論研究,總結審計經驗,努力提高舞弊審計的技術和能力。
三、會計報表審計中舞弊審計的范圍和相應的審計責任
(一)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
首先,查處會計環境中的舞弊是一項會計責任。會計報表中舞弊事項的增多,除了被審計單位和社會相關方面的原因之外,對舞弊的查處不力也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反財務披露舞弊的一項實施計劃要求公司披露四個方面的情況:一是流動性問題,包括從顧客的銷售中回收款的減少,缺少來自供應商、銀行或其他方面可供利用的信貸,無力償還到期債務等。二是經營趨勢和影響損益的因素,包括經營活動的削減,定單的減少,競爭的加劇,在主要合同項目中成本超支等。三是有問題貸款的重大變故。四是當出現營業減少或營業失敗時,公司有責任對此進行披露。公司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涉及導致欺詐性和有疑問財務報告的業務,減少導致產生欺詐性財務報告的促動因素,使有機會發現舞弊的雇員盡職盡責,對有關方面給予適當的道德指導和強有力的領導。
其次,在會計報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問題應承擔一定的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既不能逃避舞弊審計責任,也不可能承擔全部查找舞弊的責任。為此,在審計責任范圍方面必須有比較明確的界定,并在有關各方之間達成一致。既要明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也明確其他有關方面的相應責任,這樣才能既保證注冊會計師承擔舞弊審計責任的有效性,也能促使社會有關各方為查處或減少舞弊而共同努力,更好地實現反經濟舞弊的目的。
(二)財務報表審計中舞弊審計責任的定位
會計報表審計并非專為發現舞弊而進行,發現和查處舞弊也不是財務報表審計的主要目的,但注冊會計師也不能對相關的舞弊問題視而不見。為此也就必須明確在會計報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舞弊審計的范圍和限度,并最終確認已發現舞弊對所審計的財務報表有什么影響,應當發表何種審計意見。根據會計報表審計的目的和注冊會計師承擔舞弊審計責任的要求,在會計報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的舞弊審計責任應限定在兩個基本方面:
一方面是對財務報表的公允表達產生直接和重大影響的舞弊。這些舞弊會直接影響財務報表中有關項目的金額,并導致這些金額的反映嚴重失實,背離公允表達的要求。對這些舞弊項目,注冊會計師應當承擔審計責任。如果注冊會計師因在審計中未能發現,或者沒有認真考慮這些舞弊對審計意見的影響而出具了不適當的審計報告,并由此給會計報表使用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對那些并不重要且對財務報表的公允反映不會產生直接影響的舞弊項目,注冊會計師一般不承擔審計責任。但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反映。美國審計準則說明書第53號(SASNo.53)指出:審計人員必須評價舞弊和差錯可能引起財務報表嚴重失實的風險,并據以設計審計程序,以合理保證揭露對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的舞弊和差錯。我國獨立審計準則也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以合理確信能夠發現可能會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與舞弊。
另一方面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審能夠發現的舞弊。在會計報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首先要了解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并由此決定審計程序和方法。此時注冊會計師承擔查找被審計單位舞弊的責任,應限定在通過內部控制制度的檢查和評價可以發現的舞弊。對這些舞弊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或者雖已發現卻沒有充分考慮其對審計意見的影響,以致出具了不適當的審計報告而給會計報表使用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應當指出,由內部控制制度的局限性所決定,無論內部控制多么有效,都不能完全杜絕舞弊的發生。對那些超越內部控制或者因內部控制失效而發生的舞弊,注冊會計師不應也無法承擔審計責任。
(三)舞弊審計責任的約定
全面舞弊審計責任的要求已經遠遠超出了公認審計準則的范圍,也并非傳統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所能勝任,這是一個有待進一步去探討和解決的問題。為此有必要研究舞弊審計責任的約定問題,即如果有關方面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超出會計報表審計所能承擔的舞弊審計責任,那么他們應當就舞弊審計責任問題另行約定。審查舞弊約定(fraud engagement)與以公認審計準則為基礎的審計的區別在于,舞弊審計約定要求為調查舞弊而單獨制定特別的規劃,它主要關注交易背后有無虛假及其重要性問題,并不涉及公認會計原則的應用,除非由于誤用公認會計原則而導致了欺詐性財務報表。因此,單純從形式上來看,舞弊審計是審計與管理咨詢服務的混合物,并且它要求查找舞弊的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創新和懷疑論相結合的偵探頭腦。審查舞弊的約定應當用于查找特定的循環性舞弊問題,并注意特別的舞弊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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